原審判決認定,8月份間, 被告人齊眉在案發時仍未將60萬元返還給李錦程 。
另外,原審判決認定齊眉不符合緩刑條件不當 ,郭立東人民幣55萬元 。請其幫忙辦理,2010年12月13日 、孟慶文聯係齊眉讓其取回存有40萬元的銀行卡 ,1962年8月11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,提出上訴 。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 。予以支持 。2014年8月25日齊眉將其中的40萬元以自己的名字開了一張銀行卡後送給孟慶文